关于2009年全市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9-12-01访问量:1096
各区(县)建交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住宅楼事故教训,确保在建工程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8号)和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决定立即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在建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基坑围护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现场执行,以及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情况;
(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项目招投标(承发包)和分包行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得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项目自查。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审图、检测等单位,对每一个在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7月15日之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
(二)监督检查。各区(县)建交委、各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监督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要有书面记录,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受检工程相关质量信息数据,并于7月25日前,将普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小木桥路683号4楼;邮编:200032)。
(三)事故分析。各区(县)建交委和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对2009年以来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相关情况于7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小木桥路683号4楼;邮编:200032)。
(四)市级督查。7月下旬,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自查以及各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市公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质量检查工作。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制定检查方案;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监督有关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质量。
(二)及时整改,消除质量隐患。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同时,要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