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01访问量:1090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现制定落实方案意见如下:
一、稽查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依据《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工作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2009]49号文)要求,2009年我市建设领域重点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稽查执法工作:
(一)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稽查执法。重点稽查廉租住房筹措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管理使用、住房质量等方面,并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落实。
(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稽查执法。配合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资金、违规发放贷款、违规购买国债、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稽查执法。重点稽查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配套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等情况。加强对各级财政支持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稽查执法。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重要环节的专项整治,着力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开展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情况的稽查。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稽查执法。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后续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有效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秩序的稽查执法。以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工程为重点,加强对质量安全问题的检查,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行为的稽查。
二、工作分工
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重点稽查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牵头处室提出具体的检查要求和工作安排。稽查办将全面参与各职能部门组织的稽查工作,及时掌握六个方面稽查工作信息,按时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同时,稽查办还将独立的、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和专案稽查工作,以达到“面上统筹、点上突破”的工作效果。
具体工作分工详见《市建设领域2009年重点稽查内容任务分解表》(附表)。
三、工作安排
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分为:部署自查阶段、抽检整改阶段、迎检阶段、总结建制阶段。
(一)部署自查阶段:各牵头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部署专项稽查的自查工作。7月底前,各单位将对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通报稽查办。
(二)抽检整改阶段:8月至10月,稽查办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检,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进一步督查整改,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检查。
(三)迎检阶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排定的具体检查时间,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检查。
(四)总结建制阶段:稽查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对前期的稽查工作进行总结,通过稽查执法,对违法违规问题和典型案梳理分析,发现问题,提出管理上的新举措和新制度,来规范和完善本市建设市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稽查执法,有利于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将建设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促进当前扩大内需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预防和惩戒违法违规与腐败行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分阶段、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扎实推进。
(三)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各单位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工作,稽查办全面掌握稽查执法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情况互通、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四)典型示范,警示震慑。稽查办和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深入剖析并适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