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2-08-13访问量:1616
1 | 原规范 | 强制条款 | 新规范 | 强制条款 |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2001)
| 3.1.3、5.3.5、6.2.2、6.3.2 6.3.5、6.4.2、6.4.4、6.4.5 6.6.2、6.6.3、7.1.5、7.3.1 7.3.4、7.3.8、7.4.2、7.4.3 8.1.3、9.0.1、9.0.4、9.0.7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 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 5、8.1.4、9.0.1、9.0.4、9.0.5、9.0.7、9.0.13、 9.0.14 | ||||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满堂脚手架与满堂支撑架、型钢悬挑脚手架等内容,在构配件中增加了对可调托撑的要求(3.4.3), 2.现强规中6.2.3与原强规6.2.2强规内容一致“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现强规中6.3.3对原强规6.3.2前半部分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列为一般规范,而后半部分脚手架立杆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列为强制性规范 | |||||||
4.现强规中6.3.5与原强规内容不同,现强规增加内容为: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各部接头必须采用对接。 5. 现强规中6.4.4与原强规6.4.4内容不同 6.现强规中6.6.3与原强规6.6.3内容不同 7.原强规中3.1.3在现强规中改为9.0.4、原强规中7.1.5在现强规中改为9.0.14、其内容增改为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8.现强规中9.0.1将原规定改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持证上岗。 9.现强规中9.0.5在原强规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的内容中增加了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10.原强规9.0.7在新强规中改为9.0.13,其内容不变: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 |||||||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 2011.2.1.起作废。 |
原规范中无强制性规范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2010) 2011.2.1.起实施。 | 5.1.5、5.1.7、6.1.1、6.1.2、8.3.2、9.1.1 11.0.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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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规定物料提升机额定起重量不宜超过160kN,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0m, 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增加限制条件(a吊笼应有自动停层功能,停层后吊笼底板与停层平台的垂直高度偏差不应超过30mm;b防坠安全器应为渐进式;c应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d应具有语音及影像信号。) 2. 增加对曳引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及曳引力自动平衡装置的规定; 3. 增加对起重量限制器和防坠安全器的规定; 4. 对防护围栏、停层平台及平台门的强度、安装高度和安装位置提出具体的规定; 附录中新增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 强制性规范内容: 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简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 |||||||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 4.1.6、4.2.10、5.2.2、5.2.10、5.3.9 | |||||
强制性规范内容: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①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②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③ 经检测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④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当进行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时,如果由吊笼内部的人员操作施工升降机,由于视野受限,吊笼顶部人员极易与周围的固定构件发生碰撞,人身安全无法保障。此外,如果吊笼顶部人员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施工升降机立即制停,吊笼内的操作人员也很给予及时的操作。当有人在导轨架上作业时,运行的施工升降机吊笼极易与作业人员发生碰撞。另外,施工升降机吊笼运行时会使导轨架或附墙架产生振动,使得工作人员站立不稳,容易造成伤害。 5.2.2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安全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时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中包括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这也就是指工程备案,因此安全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时应检查是否执行告知备案程序。 安装自检和验收 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成后,对施工升降机的检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第6章中对施工升降机的有关规定。 | |||||||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 2.0.3、2.0.9、2. 0.14、2. 0.16、3.4.12 3.4.13、4.0.2、4.0.3、5.0.7 | |||||
强制性规范内容: 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有下列情况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联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为确保交底的真实性、可靠性,机械管理人员对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交底材料,并经签字确认。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 |||||||
注:①原08-903-20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己由08-903-201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代替;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己实施: 08-2077-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